全民大众话养老 经验借鉴不能少 | 德国篇第4期:德国私有职业养老金—制度设计和改革方向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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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全民大众话养老”是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推出的养老金融教育科普品牌,当前已形成《中国养老财富储备报告(2021)》和 “全民大众话养老”系列短视频等成果。“全民大众话养老——经验借鉴不能少”是本系列的又一创新尝试,将选取在养老金融实践上各具特色的国家和地区,通过一系列科普文章更系统、全面、详细地介绍其在养老金融领域的实践。本系列第二季为德国篇,作为第一个建立了完整社保体系的国家,德国所面临的挑战和在改革中的积极尝试极具参考价值。本期将介绍德国职业养老金的制度设计和改革方向。

 

历史回顾

 

如前文所述,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国家,但事实上,德国职业养老金的出现早于公共养老金。19世纪中叶,传统手工业被大规模的工业化体制所瓦解,一些新兴大企业开始施行职业养老保障计划,为年老、残疾的退休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到了20世纪初,公共养老金出现后,强制的公共养老金缴费使企业不得不缩减其他用工成本,职业养老金逐渐退居到养老体系的次要和补充地位。根据1999年的数据,从退休人员的总收入构成看,收入中有85%来自公共养老保险,10%来自个人养老金,仅5%来自职业养老金,占比最低1

 

在德国,职业养老金制度并不带有强制性,由企业自愿提供、员工自愿参与,主要因经济效益较好的大企业为吸引人才而设立。早期的职业养老金基本都是收益确定型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以下简称“DB型计划”),根据各公司所选方案的不同,由企业或员工或两者共同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员工在退休后可以从中获得退休收入直至去世。截止2019年,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出资是职业养老金最常见的缴款方式,约占68%2。但是随着德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剧,在公共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的大背景下,职业养老金作为企业自发、非强制的一种养老金模式,也存在较多挑战。首先,企业已有较重的社会保险负担,再额外设立职业养老金计划的动力不足;其次,企业破产后,如何保障员工已有的养老福利机制尚不健全3。为规范和促进职业养老金发展,解决公共养老金和职业养老金发展极不平衡的问题,德国政府在历史上对职业养老金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重要改革。

 

 

 

(一)统一运作模式

 

早期比较重要的改革是在1974年,联邦通过《企业补充养老金保险法》规范了1974年以前建立的各种企业养老计划,允许有四种不同运作模式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直接承诺、互助基金、直接保险和退休储蓄。这四种运作模式一直延续至今。直到2002年又引入“退休基金”作为第五种实施方式。下一期本系列将具体介绍以上五种职业养老金的运作模式。

 

() 税收激励

 

2001年颁布《老年财产法》(AVmG)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修改)》等,确立可通过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企业建立职业养老金。于此同时,允许个人将部分工资或奖金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并依据职业养老金的实施方式给予个人一定的税收优惠。

 

2009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职业养老金的免税额度为法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上限的4%2021年的缴费上限为58,050欧元4,既2021年职业养老金的年免税额上限为58,050*4%=2,322欧元。

 

(三)增加产品自主性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改变过于保守的养老金投资现状,提升养老金融产品的吸引力,2018年实施的《职业养老金改善法》,允许企业为员工投保不保证收益的缴费确定型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以下简称“DC型计划”),既“退休基金”模式。这是德国历史上首次真正引入纯粹的DC型计划,在此之前企业投保的DB型计划仍需保本。新的模式只能由相关社会组织(雇员的工会或雇主的雇主协会等)提出申请,并获得金融市场管理局(BaFin)的许可后才能实施。现在已有一些社会组织启动相关申请,但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还没有批准。DC型计划有望在今年或明年正式推行。

 

(四)完善终身所有制

 

职业养老金的一大特点是企业员工具有流动性,养老金的留存转移成为企业和员工在进行投资管理中非常关键的考量要素之一。职业养老金的留存转移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保险承诺的完全转移。当雇员在不同雇主之间流动时,可以通过新老雇主及雇员三方的协商,将给付责任转移至新雇主处。这种转移行为属于新雇主为自己设定的义务,法律并不强制其转移。二是保险承诺的价值转移。雇员可以在新雇主给予等值承诺的情况下,将其拥有的年金保险终身所有价值转移至新雇主。但价值转移只能在改变雇主后的一年内进行,并只能在接受《保险监督法》监督的“直接保险”、“退休储蓄”和“退休基金”这三种运作模式下进行。

 

(五)建立保障机制

 

《企业补充养老金保险法》规定了再保险制度,以强制保险的方式,由专门的政府组织“退休金保险协会”承担不能履行保险责任的雇主的责任。为此,雇主需要与该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按规定缴交保费,当雇主无能力支付养老金时,由其承担保险责任,向雇员支付对应的金额。通常直接承诺、退休储蓄和退休基金这三种保险计划遭遇雇主破产等问题不能支付时,由“退休金保险协会”充当保险人角色提供保障 。该机构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

 

 

 

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德国职业养老金体系逐渐完善,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补充作用。根据2020年德国养老保险补充报告5,截止2019年,65岁以上居民收入中,职业养老金收入约占公共养老金收入的30%-50%。改革初期(2001-2005年)职业养老金合约数量增长较快,从1460万增长至1830万,而后增长势头削弱,合约数量在2013-2019年仅从2010万增长至2100万。2001-2019年改革期间,尽管参保员工人数稳步增长至约1820万,考虑到总体员工人数的增加,在缴纳社保的员工中,职业养老金的覆盖率从2011年的49%仅增长至2015年的56%,而后下降至2019年的54%

 

图:2001-2019年职业养老金合约总数量(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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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2020年德国养老保险补充报告,安联投资整理

 

在行业分布上,信贷及保险行业、社会服务、教育或制造业的员工在职业养老保险上的投保比例高于平均水平,但在酒店或其他等服务业,员工投保比例却要低得多。目前,德国职业养老金体系仍面临参与度不高、体系复杂等问题,改革之路依然任重道远。

 

图:按经济活动/行业分列的有职业养老金的雇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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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2020年德国养老保险补充报告,安联投资整理

 

专 家 问 答

 

专家介绍:Michael Schuetze,安联投资瑞士机构业务负责人、德国职业养老金协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博世养老金计划的独立风险控制专家,原安联投资企业和养老金咨询业务负责人。

 

问题:您觉得职业养老金发展停滞甚至有倒退现象的原因有哪些?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Michael Schütze 分析覆盖率欠佳的原因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雇主提供该福利的意愿低。具体拆解来看,在制度上没有强制雇主提供养老金福利,且激励机制对雇主的吸引力低,企业不愿意增加用人成本。此外,过于复杂的设计,让很多有意愿的雇主望而却步。覆盖率低的另一个原因是雇员和求职人员养老意识的薄弱,一般要到55岁才开始有养老规划意识,这也进一步消减了雇主提供养老福利的意愿。职业养老金若想成为公共养老金的有力补充,最好还是可以通过强制化的方式提升覆盖率。希望德国政府可以出台相应法律。

 

针对德国的职业养老金过度复杂化的问题,建议设计出一套三层的职业养老金制度:第一层是针对员工较多的大型企业,设计独立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给予企业和金融机构一定的自由;第二层是针对工作性质特殊的行业,比如矿工、农民等,通过行业工会等行业组织,设计行业的职业养老金计划;最后对于其他没有被覆盖的人群,则通过金融机构提供产品的方式予以保障。 

 

下一期,将对德国的德国企业设计职业养老金方案的方法予以介绍。若您对本文或“全民大众话养老——经验借鉴不能少”有任何反馈与交流,欢迎留言或发送邮件至pxbm@iamac.org.cn

 

“全面大众话养老——经验借鉴不能少”项目合作机构:安联投资

专家顾问:Michael Schuetze

编辑&校审:协会教育培训及国际事务部鲁明佳、孙晓燕、郑照义。

 

资料来源:

1.《德国社会法体系及其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评述》,2017

2,5.  <Supplementary Report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n the Pension Insurance Report 2020 According to § 154 paragraph 2 SGB VI (old-age security report 2020)>,截至2019年, Bundesministerium fur Arbeit und Soziales

3.《德国社会法体系及其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评述》,2017

4.《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启示》,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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